临安委办发〔2015〕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相继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省安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聊城市安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聊安监发〔2015〕32号),对下一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市安监局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坚决抓好检维修以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
1、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由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签字确认,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
2、检维修作业前要制定详实的检维修作业方案,内容要涵盖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技术交底、应急救援等,实施过程要有记录。
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除按企业规定的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副职以上负责人签名确认,签字人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
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要依据标准规范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等并严格执行。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数据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风险分析出的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必要时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
5、对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反应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实现实时监控,特别是检测及检维修过程要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相关资料要妥善保存。
6、严格控制节假日、夜间作业,特殊原因确需实施检维修作业的,厂级带班领导对落实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
7、实行重大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报告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停车检修等重大检维修作业前,要将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实施日期、作业范围和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市安监局。
8、检维修作业涉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发包单位要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查验外来施工队伍和外来施工人员的资质、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必须安排现场监护人员,严禁以包代管。
二、切实健全完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以母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代替。没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配备人数不足、学历资质达不到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0、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参加班组安全会议,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负责人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参加安全生产的活动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决定要有详细的记录。
11、企业要将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时报市安监局,并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更新。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在本企业责任制文本中,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已全文审阅”的签字并按规定发布执行。
三、开展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复查工作
13、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尚未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企业,经复查认为需要进行改造的,要立即制定改造方案,限时实施改造。对复查认为确实不需要进行改造的,有关企业要提供书面专家意见,连同临清市安监局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14、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企业,经复查确认未进行设计诊断或设计诊断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设计诊断,并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5、涉及蒸馏工艺系统的企业,要严格对照《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完善蒸馏工艺系统的安全控制,重新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6、市安监局将于4月底前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厂长)普遍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事故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17、企业要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按照《规范》附录A统一作业证格式,进一步规范作业票证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8、企业要专门组织一次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等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全员培训,培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试。
以上18项工作,在第二季度内完成。为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根据省安监局有关要求,我市确定第二季度在全市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方案附后)。
附件: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临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9日
附件:
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
为汲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根据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自4月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第二季度监管执法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的总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点抽查”的分工原则,灵活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专家会诊、“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综合运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证照、经济处罚、查封或扣押、停止供电、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和约谈警示等措施,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检查范围涵盖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建设、企业检维修作业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内容。
同时检查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临安监发〔2015〕11号)明确的十八条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自4月9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培训和企业自查阶段(4月9日—4月30日)。为确保本次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经研究在本次大检查活动初期,对全市乡镇街道安监办主任、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重点包括检维修、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等内容。
各镇、办事处要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通过《聊城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进行上报。
(二)集中检查阶段(5月1日—6月30日)。各镇、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督促企业当场采取处理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及时复查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履行执法程序,予以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四、工作措施
各镇、办事处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一)建立统计月报制度。各镇、办事处要于每月2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全市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经发现违法行为上报至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依法严格实施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关闭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特别是对违反危险作业规程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一律从严从重或按上限处罚。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加大非法违法信息曝光力度。加大媒体曝光力度,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暗查暗访,对非法生产或建设、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达标、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或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予以曝光。
(四)完善检查档案。各镇、办事处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大检查档案资料。检查档案应当包含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检查表(监管执法人员、企业现场负责人、专家要共同签字)、证据材料(照片、视频、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企业有关复制件等)等有关资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省、市安监局认真研判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后作出的决策部署,是遏制化工和危化品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各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次大检查活动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规范执法行为。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通过执法文书督促企业整改,不能以发文件或专家意见等方式代替行政执法文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敢于碰硬,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不能以责令企业整改代替行政处罚。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积极向企业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及有关新政策、新要求,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执法人员要讲纪律、守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条实施办法,改进作风,廉洁自律。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镇、办事处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规章制度,积极推广。要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请镇、办事处及时向市安监局报送大检查动态信息,并于7月1日前报送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方式: 0635-2329709 电子邮箱:lqsajjwhk@126.com
附件:1. 全市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全市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月)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检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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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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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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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非法违法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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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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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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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经济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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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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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资质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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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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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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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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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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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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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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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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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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